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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四)

时间:2021-6-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四)

7 投标文件的管理

7.1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保管

供应商须确保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交报价书。投标文件可通过邮政信函、安全传真、专用电子邮件(即专用传真号码或专用电子邮件地址)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接收。若报价书采用人工投递的方式,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开具收据,注明交付的日期和时间。

采购价值若等于或超出50000美元的(第6.6.7条规定的长期协议项下二次招标的报价请求除外;第15.4条说明的《紧急采购程序》规定的报价请求除外;利用电子采购系统开展的过程除外),必须委派一名与采购事务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负责接收全部报价书。该人员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书面指定,且必须了解标书收取过程保密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性。所有标书或建议书必须加盖接收时间日期戳,在报价书接收台账中进行登记,置于加锁的集装箱内(如文件柜或保险箱),直至开标。集装箱仅能由与采购事务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且该人员必须经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正式授权。

在采用正式的招标方法时,专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收取的报价书必须采用严格的管控措施,其程度应当等同于对外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报价书一样。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与采购过程直接存在关联的个人在开标之前不得接触到报价书。对于使用电子采购的标书,本要求不适用,因为系统会自动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记录提交的日期(时间),并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和开标之前禁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评标小组接触到投标文件。

7.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7.2.1 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修改其报价书。修改资料应按照材料提交指示进行提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其与其它任何报价书一视同仁。

7.2.2 投标文件的撤回

只有在公布的报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供应商书面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后,方才允许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撤回的报价书应在开标之前与其他标书(建议书)分开,不得开启。在公布的截止日期之后若撤回投标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应允。若发生此种情况,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申请撤回的报价书与其他报价书一起打开、评估。若供应商提交了投标保函,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其扣留。如果经评标后该报价书被选定,则投标保函必须兑现,除非供应商愿意按照其原始投标文件的报价提供货物或服务或工程。若未要求提交投标保函,则须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

若供应商能够合理解释其撤回投标文件的原因,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撤回。合理的解释包括由于在同期中标其他项目,导致供应商不具备承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委托项目的能力。如果供应商事先无法预见此事,但如能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其 无力承担项目实施,则应视为是负责任的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接受其撤回投标文件。此外,应当考虑供应商申请撤回投标文件之后,若坚持让供应商履行其报价书是否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对采购过程承担全部责任的采购机构需要进行如此考量。

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在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撤回投标文件均视为严重问题。如果供应商未受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相关措施影响,则可在投标的过程中,先行提交优惠报价,而后在市场情况发生了不利于供应商的变化(如产品的市场价格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上涨)时,则可撤回报价书。因此,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后报价书被撤回(或者供应商在截止日期之后需要更改其投标文件),必须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警告,告知其该做法是不被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认可的,而且可能会被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从今后的招投标项目中除名。向供应商发出第二次警告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会把其从今后的招投标项目中除名。采购官员必须与法律顾问商议后方才发布此等警告。信函的复印件还应经过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的审查,使关于供应商的系统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或者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剥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7.3 迟交及非邀标投标文件

7.3.1 迟交报价书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会接受指定投标截止日期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除下列情况外,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被拒收,在开标小组的开标报告中记录,并根据第7.5条“投标文件的拒收”的规定处理。

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之后重新提交、修改或撤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已收到的投标文件,均视为“迟交”标书,除非是在授标之前收到,否则将不予考虑,并且:a)有可信的证据表明重新提交、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是发送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指定 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的,且在规定的标书接收日期之前已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管控; b)如果紧急或意外事件妨碍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正常程序和业务,致使投标文件无法在确切的截止日期前送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指定地点,而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紧 急要求禁止修改投标截止日期和(或)开标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截止日期将延期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恢复正常营业的首个工作日的具体时间。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PG负责人可决定是否接受迟交投标文件或邮寄地址、电子邮件或传真号码错投投标文件。如果发生迟收投标文件的(但该投标文件须早于评标小组启动评标程序之时),若投标文件能明显反映出迟交并非有意为之,且若接受该迟交投标文件不会对 认为参与投标的任何竞标人产生表面或实际不当得利的,PG负责人可以接受在招标文件指定 到期日之后收到的建议书。必须由PG负责人审批是否到期日之后收取的任何投标文件。评标程序开始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按照前一段落和第7.5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不允许投标人在截至日期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然而,该系统准许供应商可在截止日期之前先行草拟投标文件(即在网上调查表中罗列相关信息或按照文件检查表上传规定的文件),因此鼓励供应商使用该功能,分阶段地编写完善其投标文件,无需等待最后时刻编写、提交其投标文件。

7.3.2 非邀标报价书

非邀标投标文件的概念仅用于限制性招标程序,即将一部分选定的供应商入围,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如为公开竞标,则所有收到的报价书应视为是应标报价书。总而言之,非邀标报价书(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未曾邀标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书)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a)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即投标截止日期、提交模式以及所有其他要求);b)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申请,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证明其是从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非接收方政府官员或非联合国顾问处获得的招标文件。声明必须载明与提供招标文件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取代任何一位被邀标方,则该供应商还要额外说明替代的原因。是否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应完全由PA自行决定,且若接受非邀标报价书的唯一原则是须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大利益。若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则必须将其连同其他报价书一起评标。如果已经正式的资格预审已经完成,则不得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同样,在招标程序之外收取到的非邀标报价书也不得接受。在这两种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代表均没有响应任何此等报价书的义务。出于文件记录之目的,非邀标报价书应当存档,不应返还给供应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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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四)

2021-6-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四)

7 投标文件的管理

7.1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保管

供应商须确保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提交报价书。投标文件可通过邮政信函、安全传真、专用电子邮件(即专用传真号码或专用电子邮件地址)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接收。若报价书采用人工投递的方式,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开具收据,注明交付的日期和时间。

采购价值若等于或超出50000美元的(第6.6.7条规定的长期协议项下二次招标的报价请求除外;第15.4条说明的《紧急采购程序》规定的报价请求除外;利用电子采购系统开展的过程除外),必须委派一名与采购事务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负责接收全部报价书。该人员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书面指定,且必须了解标书收取过程保密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性。所有标书或建议书必须加盖接收时间日期戳,在报价书接收台账中进行登记,置于加锁的集装箱内(如文件柜或保险箱),直至开标。集装箱仅能由与采购事务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且该人员必须经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正式授权。

在采用正式的招标方法时,专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收取的报价书必须采用严格的管控措施,其程度应当等同于对外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报价书一样。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与采购过程直接存在关联的个人在开标之前不得接触到报价书。对于使用电子采购的标书,本要求不适用,因为系统会自动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记录提交的日期(时间),并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和开标之前禁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评标小组接触到投标文件。

7.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7.2.1 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修改其报价书。修改资料应按照材料提交指示进行提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其与其它任何报价书一视同仁。

7.2.2 投标文件的撤回

只有在公布的报价书提交截止日期之前,供应商书面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后,方才允许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撤回的报价书应在开标之前与其他标书(建议书)分开,不得开启。在公布的截止日期之后若撤回投标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应允。若发生此种情况,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申请撤回的报价书与其他报价书一起打开、评估。若供应商提交了投标保函,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将其扣留。如果经评标后该报价书被选定,则投标保函必须兑现,除非供应商愿意按照其原始投标文件的报价提供货物或服务或工程。若未要求提交投标保函,则须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

若供应商能够合理解释其撤回投标文件的原因,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撤回。合理的解释包括由于在同期中标其他项目,导致供应商不具备承担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委托项目的能力。如果供应商事先无法预见此事,但如能告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其 无力承担项目实施,则应视为是负责任的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接受其撤回投标文件。此外,应当考虑供应商申请撤回投标文件之后,若坚持让供应商履行其报价书是否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对采购过程承担全部责任的采购机构需要进行如此考量。

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在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撤回投标文件均视为严重问题。如果供应商未受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相关措施影响,则可在投标的过程中,先行提交优惠报价,而后在市场情况发生了不利于供应商的变化(如产品的市场价格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上涨)时,则可撤回报价书。因此,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后报价书被撤回(或者供应商在截止日期之后需要更改其投标文件),必须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警告,告知其该做法是不被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认可的,而且可能会被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从今后的招投标项目中除名。向供应商发出第二次警告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会把其从今后的招投标项目中除名。采购官员必须与法律顾问商议后方才发布此等警告。信函的复印件还应经过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的审查,使关于供应商的系统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或者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剥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7.3 迟交及非邀标投标文件

7.3.1 迟交报价书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会接受指定投标截止日期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除下列情况外,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被拒收,在开标小组的开标报告中记录,并根据第7.5条“投标文件的拒收”的规定处理。

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投标文件接收时间之后重新提交、修改或撤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已收到的投标文件,均视为“迟交”标书,除非是在授标之前收到,否则将不予考虑,并且:a)有可信的证据表明重新提交、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是发送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指定 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的,且在规定的标书接收日期之前已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管控; b)如果紧急或意外事件妨碍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正常程序和业务,致使投标文件无法在确切的截止日期前送达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指定地点,而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紧 急要求禁止修改投标截止日期和(或)开标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截止日期将延期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恢复正常营业的首个工作日的具体时间。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PG负责人可决定是否接受迟交投标文件或邮寄地址、电子邮件或传真号码错投投标文件。如果发生迟收投标文件的(但该投标文件须早于评标小组启动评标程序之时),若投标文件能明显反映出迟交并非有意为之,且若接受该迟交投标文件不会对 认为参与投标的任何竞标人产生表面或实际不当得利的,PG负责人可以接受在招标文件指定 到期日之后收到的建议书。必须由PG负责人审批是否到期日之后收取的任何投标文件。评标程序开始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按照前一段落和第7.5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不允许投标人在截至日期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然而,该系统准许供应商可在截止日期之前先行草拟投标文件(即在网上调查表中罗列相关信息或按照文件检查表上传规定的文件),因此鼓励供应商使用该功能,分阶段地编写完善其投标文件,无需等待最后时刻编写、提交其投标文件。

7.3.2 非邀标报价书

非邀标投标文件的概念仅用于限制性招标程序,即将一部分选定的供应商入围,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如为公开竞标,则所有收到的报价书应视为是应标报价书。总而言之,非邀标报价书(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未曾邀标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书)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a)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即投标截止日期、提交模式以及所有其他要求);b)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申请,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证明其是从非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非接收方政府官员或非联合国顾问处获得的招标文件。声明必须载明与提供招标文件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该供应商取代任何一位被邀标方,则该供应商还要额外说明替代的原因。是否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应完全由PA自行决定,且若接受非邀标报价书的唯一原则是须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大利益。若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则必须将其连同其他报价书一起评标。如果已经正式的资格预审已经完成,则不得接受非邀标报价书。同样,在招标程序之外收取到的非邀标报价书也不得接受。在这两种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代表均没有响应任何此等报价书的义务。出于文件记录之目的,非邀标报价书应当存档,不应返还给供应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