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名单,使用标准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由招标办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核确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管理,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项目,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附签公司协作企业廉政合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要积极制定有关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经委托人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干扰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及考核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及考核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全程监督工作。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项目单位反馈、年度考核、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每年度对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评定。
(一)招标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服务评价。
(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质量、服务效率、职业道德、资料整理等方面,公司招标办负责牵头,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配合。
第十三条 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列入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并向上级单位上报:
(一)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进行实质修改的;
(四)有串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等行为的;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者;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及其以上处罚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