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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串通投标为由终止评标是否妥当?

时间:2022-9-19 来源:网络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因此,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发现投标人存在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并否决其投标效力,这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的评标义务,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回避或者推诿。

本案例中,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视为”属于法律拟制,评标委员会据此应当直接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鉴于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载明事实和理由。此外,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即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串通投标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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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答疑解惑】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串通投标为由终止评标是否妥当?

2022-9-19 来源:网络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因此,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发现投标人存在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并否决其投标效力,这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的评标义务,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回避或者推诿。

本案例中,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视为”属于法律拟制,评标委员会据此应当直接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鉴于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载明事实和理由。此外,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即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串通投标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