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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修正原理及实务操作探讨

时间:2022-10-28 来源:网络

一、目的和意义

投标报价修正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时,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或者投标单价、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法定情形进行修正,并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行为。

投标报价修正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算术运算的实际结果,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如未能依法进行修正的,该错误会导致后期双方争议不断,影响合同履行。

二、前提条件

实践中,由于投标人的主客观原因,常会出现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投标报价低但实际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高等情形。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难以认定投标人是否故意为之,相关法律也未对投标人无意为之或故意为之进行区分并加以规制。为探求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只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计算错误或综合单价、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法定情形时,唯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正。非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则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

三、修正原则及确认

1、投标报价无算术运算

情形一是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过程,只要求投标报价是一个确定的数字。该情形下,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大小写报价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大写报价视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须投标人澄清修正和确认。

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人一旦中标,该大写金额的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

2、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

情形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过程,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中不但有投标总价,也有单位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价、分部分项计价表以及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此种情形下,投标文件中若同时出现大小写报价不一致、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综合单价前后不一致等错误叠加时,评标委员会应尊重并按照算术运算得出的结果,从构成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开始进行校核,即从综合单价分析表开始校核,以投标人最初填入计算的数据为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有按照这种原则进行修正才符合法律所允许的投标报价修正,否则就是对投标报价的修改,修改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的,投标人应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正确认,此时修正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评标委员会以此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人一旦中标,该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

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即认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该投标人投标报价非“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投标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其他修正原则及分析

1、“就低不就高”修正原则

某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报价修正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反之,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反之,按原累加值。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反之,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举例来说,某投标文件的某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得出的综合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20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即“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此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18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需要把综合单价修改为180元/平方米。

笔者认为,这规定并非探求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对投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修正的前提要件,属于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实质的修改,不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以投标函为准”修正原则

有专家指出,投标函才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其反映了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投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包括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他文件皆属辅助文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所以,应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该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若要修正,亦应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去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具体数额。

笔者认为,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并非投标人一口价得出,而是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以及市场情况,从最小单元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开始计算,最终汇总得出。若不管其过程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或数字“搬运”错误,就直接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是不合理的,若中标,其合同履行往往会存在巨大的风险。例如,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5000万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也为5000万元,但投标总价汇总过程中存在算术运算错误,实际投标总价应为5500万元。又如,投标总价为5200万元,不存在运算错误,但投标人在将该数字“搬运”至投标函时写成了5000万元。上述两例都表明,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并不合适。

撇开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如何构成不论,能否以投标函的报价反过来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呢?笔者认为,在复核时如非常清楚知道计算错误之处,就应修正该处,即“哪儿错就修正哪儿”。而不是以投标函的报价来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修改,把本不存在错误的亦进行修改,即此举等于修改了投标报价。况且,若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整体修正,工作将非常繁琐,因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都不纳入投标竞争,这样整体修正(上浮或下浮)后,整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将面目全非。

也有专家指出,应以开标宣读并记载在开标记录表的投标报价为准,其是否合法、合适,笔者不再累叙。何况,开标现场还存在招标人把投标人投标报价宣读错的可能,若以开标记录表的开标价为准,已完全脱离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足取。

3、仅对中候选人投标报价修正原则

还有专家指出,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只有当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时,才对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其书面予以确认;非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时,无须进行修正。

笔者认为,因涉及投标报价的竞争,正确的做法应是每份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都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未修正,或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投标人并未确认,都会对确定评标基准价产生影响,按此规定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亦非真实的,从而影响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和中标候选人排序,导致竞争结果失真。

五、结论

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投标文件和投标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任何关于投标报价修正的规定,其实质都应是探求投标人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的过程,否则就是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而非修正。从构成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开始进行校核和修正,此乃探求投标人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之正道。

——本文发表于《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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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修正原理及实务操作探讨

2022-10-28 来源:网络

一、目的和意义

投标报价修正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时,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或者投标单价、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法定情形进行修正,并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行为。

投标报价修正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算术运算的实际结果,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如未能依法进行修正的,该错误会导致后期双方争议不断,影响合同履行。

二、前提条件

实践中,由于投标人的主客观原因,常会出现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投标报价低但实际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高等情形。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难以认定投标人是否故意为之,相关法律也未对投标人无意为之或故意为之进行区分并加以规制。为探求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只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计算错误或综合单价、投标报价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法定情形时,唯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正。非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则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

三、修正原则及确认

1、投标报价无算术运算

情形一是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过程,只要求投标报价是一个确定的数字。该情形下,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大小写报价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大写报价视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须投标人澄清修正和确认。

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人一旦中标,该大写金额的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

2、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

情形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有算术运算过程,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中不但有投标总价,也有单位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价、分部分项计价表以及综合单价分析表等。

此种情形下,投标文件中若同时出现大小写报价不一致、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综合单价前后不一致等错误叠加时,评标委员会应尊重并按照算术运算得出的结果,从构成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开始进行校核,即从综合单价分析表开始校核,以投标人最初填入计算的数据为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有按照这种原则进行修正才符合法律所允许的投标报价修正,否则就是对投标报价的修改,修改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启动澄清说明机制的,投标人应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正确认,此时修正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评标委员会以此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人一旦中标,该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

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即认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该投标人投标报价非“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投标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其他修正原则及分析

1、“就低不就高”修正原则

某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报价修正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反之,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反之,按原累加值。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反之,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举例来说,某投标文件的某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得出的综合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20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即“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此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18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需要把综合单价修改为180元/平方米。

笔者认为,这规定并非探求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对投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修正的前提要件,属于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实质的修改,不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以投标函为准”修正原则

有专家指出,投标函才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其反映了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投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包括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他文件皆属辅助文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所以,应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该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即是中标价,亦是签约合同价。若要修正,亦应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去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具体数额。

笔者认为,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并非投标人一口价得出,而是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管理以及市场情况,从最小单元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开始计算,最终汇总得出。若不管其过程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或数字“搬运”错误,就直接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是不合理的,若中标,其合同履行往往会存在巨大的风险。例如,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5000万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也为5000万元,但投标总价汇总过程中存在算术运算错误,实际投标总价应为5500万元。又如,投标总价为5200万元,不存在运算错误,但投标人在将该数字“搬运”至投标函时写成了5000万元。上述两例都表明,以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并不合适。

撇开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如何构成不论,能否以投标函的报价反过来修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呢?笔者认为,在复核时如非常清楚知道计算错误之处,就应修正该处,即“哪儿错就修正哪儿”。而不是以投标函的报价来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修改,把本不存在错误的亦进行修改,即此举等于修改了投标报价。况且,若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整体修正,工作将非常繁琐,因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都不纳入投标竞争,这样整体修正(上浮或下浮)后,整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将面目全非。

也有专家指出,应以开标宣读并记载在开标记录表的投标报价为准,其是否合法、合适,笔者不再累叙。何况,开标现场还存在招标人把投标人投标报价宣读错的可能,若以开标记录表的开标价为准,已完全脱离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足取。

3、仅对中候选人投标报价修正原则

还有专家指出,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只有当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时,才对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其书面予以确认;非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时,无须进行修正。

笔者认为,因涉及投标报价的竞争,正确的做法应是每份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都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未修正,或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投标人并未确认,都会对确定评标基准价产生影响,按此规定确定的评标基准价亦非真实的,从而影响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和中标候选人排序,导致竞争结果失真。

五、结论

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投标文件和投标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任何关于投标报价修正的规定,其实质都应是探求投标人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的过程,否则就是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而非修正。从构成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开始进行校核和修正,此乃探求投标人投标报价真实意思表示之正道。

——本文发表于《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