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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间接控股的两家公司,能否一起投标?

时间:2024-9-6 来源:网络

在招标投标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程序。该法律文本第34条明确指出,任何与招标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法团、组织或个人,若其参与可能对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则必须排除在外。此外,当单位负责人相同或存在控制、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也禁止其参与同一项目标段的投标活动。对于未划分标段的项目,同样适用此条款。倘若违反上述规定,涉及的投标将被视作无效。因此,为保障公平性,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以维护招投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投标方A和C并未通过直接控股建立联系,而是均通过第三方公司B形成间接控股的情形。针对这种间接控制关系是否足以构成禁止投标的理由,我们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的定义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超过一半的股东;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逾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此外,若某些股东尽管出资或持股未达到该比例,但凭借其表决权能够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亦被视作控股股东。

根据上述定义,可推断公司B为C的控股股东。然而,由于A未能对C产生类似决定性影响,故不能认定A为C的控股股东。基于此法律解释,可以得出结论,A与C并不属于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实体。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或招标项目的投标”,A与C不应被认定为具有此类禁止性关系。据此,某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观点认为“A与C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作为论据是不成立的,从而不足以成为否决A与C投标资格的依据。

在政府采购法规中,针对投标单位的限制明确规定了“直接控股”关系为禁止参与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负责人同一或直接控股、管理的情形,则不允许共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尽管《招投标法》未明确提及此点,依据《公司法》有关控股股东的条文,控股股东的识别基于直接出资比例。因此,不宜仅凭间接控股的关系来否决A和C公司的投标资格。同理,考虑到企业集团内部的结构,允许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其子公司进一步下属的公司联合参与投标活动是合乎逻辑的。

在处理具有高度串标可疑性的公司投标时,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采取审查措施。这要求招标方或监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调查,以确保法律的遵守并避免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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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间接控股的两家公司,能否一起投标?

2024-9-6 来源:网络

在招标投标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程序。该法律文本第34条明确指出,任何与招标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法团、组织或个人,若其参与可能对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则必须排除在外。此外,当单位负责人相同或存在控制、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也禁止其参与同一项目标段的投标活动。对于未划分标段的项目,同样适用此条款。倘若违反上述规定,涉及的投标将被视作无效。因此,为保障公平性,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此项规定,以维护招投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投标方A和C并未通过直接控股建立联系,而是均通过第三方公司B形成间接控股的情形。针对这种间接控制关系是否足以构成禁止投标的理由,我们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的定义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超过一半的股东;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逾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此外,若某些股东尽管出资或持股未达到该比例,但凭借其表决权能够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亦被视作控股股东。

根据上述定义,可推断公司B为C的控股股东。然而,由于A未能对C产生类似决定性影响,故不能认定A为C的控股股东。基于此法律解释,可以得出结论,A与C并不属于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实体。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或招标项目的投标”,A与C不应被认定为具有此类禁止性关系。据此,某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观点认为“A与C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作为论据是不成立的,从而不足以成为否决A与C投标资格的依据。

在政府采购法规中,针对投标单位的限制明确规定了“直接控股”关系为禁止参与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负责人同一或直接控股、管理的情形,则不允许共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尽管《招投标法》未明确提及此点,依据《公司法》有关控股股东的条文,控股股东的识别基于直接出资比例。因此,不宜仅凭间接控股的关系来否决A和C公司的投标资格。同理,考虑到企业集团内部的结构,允许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其子公司进一步下属的公司联合参与投标活动是合乎逻辑的。

在处理具有高度串标可疑性的公司投标时,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采取审查措施。这要求招标方或监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调查,以确保法律的遵守并避免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