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 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问: 某科创产业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 招标人接到举报称以B公司为首的A、B、C、D四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 A公司、C公司、D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是从B公司的授权代表处领取后自行盖章、签字后分头提交给招标人的。此种情形能否按照串通投标处理?
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实则这些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单位编制的, 这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一类表现形式。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此类情形经调查属实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论是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由同一投标人分发投标文件, 都说明了不同投标人间存在交换信息、密切联络的情况, 应当严格禁止。本项目中, 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是从一个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处领取的, 实际属于由同一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是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经查证属实后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的规定否决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