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应如何处理?
问:某学校数字教学楼建设施工招标, 接到举报称A公司是刘某挂靠参与投标的, 并提供了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其中约定由刘某以A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工程中标后, 刘某组织施工队负责工程施工, 并按中标总价的3%向A公司支付管理费。对此如何处理?
答: “挂靠” 一般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些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投标,并承揽工程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以他人名义投标, 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挂靠: 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 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③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 至 (九) 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上述行为均为 “挂靠” 的常见情形。本项目中, A公司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且双方约定由A公司自行施工并向被挂靠单位上交 “管理费”, 属于典型的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七)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的规定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