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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4-10-8 来源:网络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中标通知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可能有人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产生这一差别的原因是,当年起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两法”)时没有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衔接工作。

中标通知书是一种承诺,对于承诺的生效,《合同法》采取了到达即生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续采取了这一规定,而“两法”采取了发出即生效的规定。

然而,“两法”既没有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没有明确当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今,《解释》一锤定音,对招标采购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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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4-10-8 来源:网络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中标通知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可能有人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产生这一差别的原因是,当年起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两法”)时没有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衔接工作。

中标通知书是一种承诺,对于承诺的生效,《合同法》采取了到达即生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续采取了这一规定,而“两法”采取了发出即生效的规定。

然而,“两法”既没有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没有明确当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今,《解释》一锤定音,对招标采购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