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该怎么做?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 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 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 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 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31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 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 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