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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4-11-25 来源:网络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 〔2022〕11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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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有哪些要求?

2024-11-25 来源:网络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 〔2022〕11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