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对评标结果的复核?
答
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等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确实存在评标错误的,或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结果存在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对已进入投诉程序的、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未包括在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事项、主观类评审事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