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如何开展资格预审?
时间:2024-12-2 来源:网络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发售期不少于 5 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