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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如何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

时间:2024-12-2 来源: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 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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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如何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

2024-12-2 来源: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 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