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招标方如果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时间:2025-6-23 来源:中培教育网络中心
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