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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多图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新要求

时间:2021-5-13 来源:网络

就在4月21日确定《政府采购法(修改)》不在2021年度立法计划内,4月30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后,本以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将暂时告一段落。5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全文附后)

小编纵览全文,《办法》虽然级别为规范性文件,但针对政府采购需求、实施和履约等管理的短板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干货满满。显然财政部不想因为法律法规修订出台的程序而放缓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脚步。

以往,提起“政府采购”很多人的概念还停留在从发布采购公告到签订合同的这一阶段。但政府采购的范畴涵盖了采购的整合环节,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向前后端加强管控,《办法》明确了“采购前”、“采购后”中对采购需求管理的主要任务,并对采购需求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确定、风险控制等作了细化规定。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也预示着更多的商机。

如上图所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需要增加的工作任务可能包括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同文本审查和履约验收。在新的要求下,采购代理机构也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


确定采购需求和需求调查


采购人应当在开展采购前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对于以下四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前,还应当以咨询、论证或问卷方式开展需求调研: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在开始采购活动前,还应当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的各项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合同管理安排中,“四类项目”应当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办法》中明确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但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无论编制采购需求还是采购实施计划,都需要编制这精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知识,同时能够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目标,协调相关方梳理合规形成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

综合上述要求,具备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最佳人选无疑是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在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后,采购人应当组织内容人员,同时也可以会同外部机构或专家开展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上文所述“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考虑到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同编制一样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在这里无论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还是“第三方机构”(可以参照现在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也同样是最合适的人选。

同时,《办法》要求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查的专家或机构主体不能相同,是希望通过前后端职责的相互制衡来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质量。


履约验收


当前,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往往止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采购项目归档或督促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规定合同内完成合同签署。

而通过《办法》可以看重,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参与到合同履约验收的组织工作中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除了以上对采购程序的优化会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更加深度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中,《办法》还对包括资格条件设置、采购方式选择、评标办法设定等重要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学习新要求新做法,更好的服务采购人和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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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多图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新要求

2021-5-13 来源:网络

就在4月21日确定《政府采购法(修改)》不在2021年度立法计划内,4月30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后,本以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将暂时告一段落。5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全文附后)

小编纵览全文,《办法》虽然级别为规范性文件,但针对政府采购需求、实施和履约等管理的短板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干货满满。显然财政部不想因为法律法规修订出台的程序而放缓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脚步。

以往,提起“政府采购”很多人的概念还停留在从发布采购公告到签订合同的这一阶段。但政府采购的范畴涵盖了采购的整合环节,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向前后端加强管控,《办法》明确了“采购前”、“采购后”中对采购需求管理的主要任务,并对采购需求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确定、风险控制等作了细化规定。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也预示着更多的商机。

如上图所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需要增加的工作任务可能包括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同文本审查和履约验收。在新的要求下,采购代理机构也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


确定采购需求和需求调查


采购人应当在开展采购前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对于以下四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前,还应当以咨询、论证或问卷方式开展需求调研: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在开始采购活动前,还应当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的各项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在合同管理安排中,“四类项目”应当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办法》中明确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但从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无论编制采购需求还是采购实施计划,都需要编制这精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知识,同时能够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目标,协调相关方梳理合规形成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

综合上述要求,具备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最佳人选无疑是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


在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后,采购人应当组织内容人员,同时也可以会同外部机构或专家开展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上文所述“四类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考虑到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同编制一样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在这里无论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还是“第三方机构”(可以参照现在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也同样是最合适的人选。

同时,《办法》要求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与审查的专家或机构主体不能相同,是希望通过前后端职责的相互制衡来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质量。


履约验收


当前,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往往止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采购项目归档或督促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规定合同内完成合同签署。

而通过《办法》可以看重,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参与到合同履约验收的组织工作中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除了以上对采购程序的优化会促使采购代理机构更加深度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中,《办法》还对包括资格条件设置、采购方式选择、评标办法设定等重要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及时学习新要求新做法,更好的服务采购人和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