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冀财采[2021]7号),通知规定:
(一)严格保证金收取形式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保险等。
(二)缩小保证金收取范围
1.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
2. 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和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应当逐步缩小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范围。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列明。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去年,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提出了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而今年刚刚复工,就有两省陆续发文!
湖南鼓励以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3月1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不见面开标,招标人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鼓励招标以投标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缓存时间连续计算。
3、因疫情等原因不能返岗到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4、因防疫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
5、因防疫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6、省内各级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监理、造价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催促534家企业办理退付保证金
3月9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催促相关供应商接收退付的保证金,截至目前尚未退付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心再次通知各投标企业和供应商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退付。
据悉,山东省在2019年6月底就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方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