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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别”“歧视”及“废标”,财政部发布了两则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时间:2021-12-21 来源:网络

9月8日,财政部发布两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非常具有典型性。涉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以及政府采购业务中废标情形......

财政部第一千四百零九号信息公告为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三期)-虚拟仿真项目(包1、3、4)(项目编号CG2020-122ZBKR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就在前不久,财政部曾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第一千三百八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内容和所涉单位相同。公告是一则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所涉项目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三期)-虚拟仿真项目(包1、3、4)。投诉人诉称,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退出本项目采购活动并签署澄清函,其参评资格未获得合法保障。


    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是法定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项目评审阶段,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要求供应商退出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的做法,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该做法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财政部第一千四百一十号信息公告则是不同的案例。有关当事人诉称采购人未将相关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导致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项目废标的真正原因。
  而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投诉。

本公告涉及项目为山东大学所属齐鲁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400万,采购的是50套高档监护仪。2021年4月25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具体采购需求为50套高档监护仪,用于测量和控制病人生理参数,仪器设备备注为国产产品。5月11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5月18日09点00分更改为6月3日09点00分。6月16日,项目发布废标公告,称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予以废标。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未将本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致使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本项目真正的废标原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应予废标的情形:(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财政部经调查认定,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废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存在当事人诉称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而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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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别”“歧视”及“废标”,财政部发布了两则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1-12-21 来源:网络

9月8日,财政部发布两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非常具有典型性。涉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以及政府采购业务中废标情形......

财政部第一千四百零九号信息公告为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在依法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三期)-虚拟仿真项目(包1、3、4)(项目编号CG2020-122ZBKR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就在前不久,财政部曾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第一千三百八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内容和所涉单位相同。公告是一则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所涉项目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三期)-虚拟仿真项目(包1、3、4)。投诉人诉称,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退出本项目采购活动并签署澄清函,其参评资格未获得合法保障。


    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是法定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项目评审阶段,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要求供应商退出采购活动,这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的做法,属于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该做法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财政部第一千四百一十号信息公告则是不同的案例。有关当事人诉称采购人未将相关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导致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项目废标的真正原因。
  而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投诉。

本公告涉及项目为山东大学所属齐鲁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400万,采购的是50套高档监护仪。2021年4月25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具体采购需求为50套高档监护仪,用于测量和控制病人生理参数,仪器设备备注为国产产品。5月11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5月18日09点00分更改为6月3日09点00分。6月16日,项目发布废标公告,称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予以废标。同时公布了招标文件。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未将本项目真实、具体、完整的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致使其及部分投标人未能理解本项目真正的废标原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应予废标的情形:(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财政部经调查认定,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废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存在当事人诉称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而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