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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互评,排名靠后1/3的评审专家,抽取率降低50%

时间:2022-9-1 来源:网络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指出,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通知》明确,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据统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共有18项,其中最低为5分,最高为7分。其中,

7分的评价指标有四项,具体为:

1.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2.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

3.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

4.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6分评价指标有两项,具体为:

1.确认参与评审后,无缺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提前在系统中请假;

2.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其余十二项分值皆为5分。

而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则有16项,包括9分和5分两种分值。其中

9分的评价指标共有五项,具体为:

1.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

2.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

4.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5.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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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互评,排名靠后1/3的评审专家,抽取率降低50%

2022-9-1 来源:网络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指出,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通知》明确,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据统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共有18项,其中最低为5分,最高为7分。其中,

7分的评价指标有四项,具体为:

1.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2.具备评审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

3.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

4.未出现客观分评审错误。

6分评价指标有两项,具体为:

1.确认参与评审后,无缺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提前在系统中请假;

2.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其余十二项分值皆为5分。

而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则有16项,包括9分和5分两种分值。其中

9分的评价指标共有五项,具体为:

1.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

2.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认真核对评审结果;

4.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5.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2〕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财政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