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恶意废除投标人投标资质(资格),采购人被责令废标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五百三十九号至第一千五百四十七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投标人投标资质;代理机构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第一千五百四十一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规设置资质审核项。投诉事项2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其投标资质。财政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2021年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无人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德润招(2021)-069。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359.371412万元,采购需求为中型无人机2架、小型无人机45架及无人机管理平台1套。
2021年10月21日发布暂停公告,称因本项目采购内容需调整,暂停招标事宜。11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公告作出更正,并公布了修改后的招标公告。
其中明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保证数据安全和下步警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管理平台具备接入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管理平台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未公布招标文件等信息。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王点认为,该项目的焦点主要在于资格条件是否合法。招标公告“保证数据安全和下步警用无人机使用管理,管理平台具备接入云南省公安厅警航总队管理平台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项资格要求总体上来说没有问题,第一千五百四十一号公告中,财政部也支持了资格条件没有违法这一点。
但是,从文字上来说,这一资格条件表达得不够清晰。供应商要证明自己具备接入特定平台的能力,通常都是通过出具说明材料来佐证。那么,不同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就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形式差异和内容差异,这种情况下能否做到公平评价,是要打个问号的。
由于缺乏更多细节信息,第一千五百四十一号公告认定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其投标资质”成立,或许就是针对评标小组对这一资格条款的评判不公而作出的,当然,也可能指向其他的资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