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采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该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项目执行时间长、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明确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通知》规定,要及时安排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一是强化预算约束力。各级预算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对应目录与采购计划目录一致,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情况。二是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要避免人为拖延导致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影响采购活动效率。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三是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各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避免出现“卡点”采购、“集中”采购等现象。四是提前做好组织准备。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计划开展的采购活动,要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相关手续完备后采购准备工作仍未完成,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五是规范采购执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依法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通知》强调,要加快支付进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是规范支付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二是提高预付款比例。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三是强化履约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树牢法治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要强化责任约束,保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一是健全内控机制。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进度,提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将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嵌入到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线上办理,提高业务流程办理规范性。二是强化监督问效。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避免人为降低预算执行效率。三是强化履约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树牢法治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