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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

时间:2023-8-25 来源:网络

8月1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以下简称“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通知》指出,四川省比选平台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通过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了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步骤。第一,发布报名通知。招标人通过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发布报名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报名申请截止时间等。第二,事前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标段划分、开评标次数等,设定固定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必要时,招标人可在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三,提交报名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报名通知,通过比选平台提交参与报名申请,并在比选平台中选定本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名(含)的拟任专职技术人员等。第四,确定中选机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参考比选平台提供的报名机构相关信息,自主确定中选人。严禁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选人。招标人确定中选人后,比选平台自动生成比选报告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除中选招标代理机构及拟任工作人员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外,招标人确定中选人无需公示理由。中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选人应在比选平台采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需对合同内容另行作出约定的,可通过比选平台签署补充协议。

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履职评价方面,《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相关行业领域评价要求。招标人可通过比选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好”“中”“差”三类。招标人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为“中”。评价结果在比选平台中公示,公示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在比选平台中公示。

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方面,《通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比选平台上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在平台公示且不可撤销。标代理机构合并时,合并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后,不能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类似业绩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专职技术人员类似业绩。专职技术人员3年内完成3个类似业绩后,可成为项目负责人,相关个人类似业绩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在原单位完成的人员类似业绩可继续沿用。

《通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管理,其他各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法对所监督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通知》生效前,招标人通过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直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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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

2023-8-25 来源:网络

8月18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以下简称“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通知》指出,四川省比选平台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通过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了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步骤。第一,发布报名通知。招标人通过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发布报名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报名申请截止时间等。第二,事前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标段划分、开评标次数等,设定固定金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必要时,招标人可在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部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三,提交报名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报名通知,通过比选平台提交参与报名申请,并在比选平台中选定本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名(含)的拟任专职技术人员等。第四,确定中选机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参考比选平台提供的报名机构相关信息,自主确定中选人。严禁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选人。招标人确定中选人后,比选平台自动生成比选报告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除中选招标代理机构及拟任工作人员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外,招标人确定中选人无需公示理由。中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选人应在比选平台采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双方需对合同内容另行作出约定的,可通过比选平台签署补充协议。

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履职评价方面,《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相关行业领域评价要求。招标人可通过比选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好”“中”“差”三类。招标人不进行评价的,默认评价为“中”。评价结果在比选平台中公示,公示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假借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在比选平台中公示。

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填报方面,《通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比选平台上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在平台公示且不可撤销。标代理机构合并时,合并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分立后,不能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类似业绩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和专职技术人员类似业绩。专职技术人员3年内完成3个类似业绩后,可成为项目负责人,相关个人类似业绩视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在原单位完成的人员类似业绩可继续沿用。

《通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管理,其他各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法对所监督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通知》生效前,招标人通过现有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直接选定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