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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票印制管理应与政府采购法衔接

时间:2023-10-30 来源: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票印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衔接,按照“企业印制发票”作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强调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数量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由38条修改为46条,其中新增条款14条,删除条款6条,修改条款17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发票数据安全、与上位法衔接、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和政府采购合同发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数量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据悉,公众可在2023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电子邮件:fpssxzyj@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邮政编码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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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票印制管理应与政府采购法衔接

2023-10-30 来源: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票印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衔接,按照“企业印制发票”作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强调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数量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由38条修改为46条,其中新增条款14条,删除条款6条,修改条款17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发票、发票数据安全、与上位法衔接、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和政府采购合同发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数量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据悉,公众可在2023年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电子邮件:fpssxzyj@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邮政编码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