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与供应商存在明显利害关系,违法
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二千零九十九号至第二千一百一十一号共1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采购方与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评审,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
第二千一百零一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财政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部分条款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一百零七号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方与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财政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第二千一百零四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相关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无效。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具有排他性。3.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4.评标委员会未依法评审,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财政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鉴于该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一百零二号和第二千一百零三号两则公告涉及同一项目。财政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