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未按要求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进行评审的 否决其投标资格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等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一
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通知》明确,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对在浙江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根据动态监管工作要求,该系统将按周开展核查,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该系统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浙江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该动态核查结果将同时应用于招标投标交易前和工程合同履行中: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浙江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浙江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