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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标准

时间:2023-11-7 来源:网络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专家选聘机制、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信息、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

优化专家选聘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的职称类别、职称专业,参考其工作经历和获奖情况等信息,严格审核专家评审专业类别。为提高政府采购专家使用效率,增加专家专业覆盖面,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以下简称511号文)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专家审核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规范:一是将技术类专家选择专业科目的级次由末级调整至4级或4级以上级,申请人单个技术职称最多可申报不超过3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多个技术职称的申请人最多可申报不超过6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二是511号文第六条中“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的规定,统一规范解释为: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前、后均可)。三是各市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适当放宽审核条件,并在初审意见中注明详细情况。

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信息方面,《通知》指出,各评审专家要按照上述专家选聘机制要求和辽宁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及时申请变更。评审专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造假,将按照规定予以解聘。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由于此次专家清理工作任务量较重,计划分阶段实施:一是2023年10月底前,辽宁政府采购网软件运维团队将对现有专家系统进行调整,将现有专家评审专业由末级归集至第4级或4级以上级;二是当前评审专业超过数量限制的评审专家,需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核对专家自身信息,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家变更申请并通过审批,逾期未完成的,省财政厅将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三是按照新规有申请调增专业意向的专家,需从2024年开始申请变更审批。

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日常管理。通过专人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问题。对于发现评审专家信息不实、私自建立微信群、与供应商、代理机构或专家之间互相串通,以及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履职不认真、发表倾向性意见、未按文件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抽取专业与计划备案品目不符、刻意回避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发放评审费用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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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标准

2023-11-7 来源:网络

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专家选聘机制、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信息、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

优化专家选聘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的职称类别、职称专业,参考其工作经历和获奖情况等信息,严格审核专家评审专业类别。为提高政府采购专家使用效率,增加专家专业覆盖面,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以下简称511号文)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专家审核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和规范:一是将技术类专家选择专业科目的级次由末级调整至4级或4级以上级,申请人单个技术职称最多可申报不超过3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多个技术职称的申请人最多可申报不超过6个调整后的最末级科目。二是511号文第六条中“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的规定,统一规范解释为: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且从事相关领域满8年(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前、后均可)。三是各市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适当放宽审核条件,并在初审意见中注明详细情况。

修改完善评审专家信息方面,《通知》指出,各评审专家要按照上述专家选聘机制要求和辽宁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及时申请变更。评审专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造假,将按照规定予以解聘。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由于此次专家清理工作任务量较重,计划分阶段实施:一是2023年10月底前,辽宁政府采购网软件运维团队将对现有专家系统进行调整,将现有专家评审专业由末级归集至第4级或4级以上级;二是当前评审专业超过数量限制的评审专家,需于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核对专家自身信息,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家变更申请并通过审批,逾期未完成的,省财政厅将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三是按照新规有申请调增专业意向的专家,需从2024年开始申请变更审批。

加强专家队伍日常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日常管理。通过专人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依法查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问题。对于发现评审专家信息不实、私自建立微信群、与供应商、代理机构或专家之间互相串通,以及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履职不认真、发表倾向性意见、未按文件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抽取专业与计划备案品目不符、刻意回避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发放评审费用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