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采取设计方案招标应给予未中标补偿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规范了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流程和要求。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细则》。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依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细则》指出,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需求采取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适用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设计阶段,确需分段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采取设计方案招标的,对于入选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中标人除外。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竞赛形式:一是项目位于城市重要节点、属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区、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项目);二是突出建筑设计创意、侧重概念性方案设计、提升城市空间形象的项目;三是涉及城市文脉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更新类项目;四是以咨询、策划为目的,成果作为招标人决策参考的项目。
在招标备案阶段,《细则》强调,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在人员变更上,《细则》明确,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提出的人员更换申请未获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细则》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在中标公示阶段,鼓励实施设计招标专家意见公示制,压实履职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