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 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磋商解决质疑
时间:2023-11-29 来源:网络
11月2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允许实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该方案结合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从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兴业态规则规范、优化贸易投资制度安排、完善公共服务政策环境、强化权益保护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等6个方面,提出170余项试点任务。《方案》的第18条提出了对政府采购的新要求,要求构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首先是强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规定通过需求调查或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其次是降低中小企业的采购成本,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分网作为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认定事项在内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尽可能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开展采购。第三是改变了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处理方案,现行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而《方案》则是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质疑;采购人应对相关质疑给予公正和及时考虑,当然这并非是禁止供应商去进行投诉,因为方案同时规定磋商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的或未来进行的采购以及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还要求建立健全涉及政府采购投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以保护提出投诉的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确保采购人遵守政府采购规定。如采取临时措施对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有关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则可不采取行动;不采取行动的合理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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