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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时间:2024-4-3 来源:网络

日前,财政部发布第227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就中南财大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投诉事项予以公告处理结果。项目开标后有供应商进行了质疑,质疑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供应商获得电脑,语音终端、语音实验室教学软件等软硬件产品的厂家授权,以及所采购电脑产品的参数有指向性。这两项投诉都被驳回。

但是财政部发现项目评审中存在无法量化的情况,比如规定: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现场响应、技术服务、技术支持 以及本  项目的现场培训等承诺进行评审;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强得:2分,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不强得:1分,技术服务及培训存在缺陷、不完善的或未提供不得分。招标方还给出了“缺陷”“不合理”“不不具体”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方案中存在不合理、不全面、不具体等情况;

 “不合理”系指与国家或行业政策、规范等文件存在未完全响应等不合理情形;

“不全面”系指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的展开论述等不全面情形;

 “不具体”系指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做详细的论述或提出解决方案等不具体情形。即使有上述“定义”,评审因素依然是“抽象”的“模糊”的,仍无法以量化的方式界定何为缺陷,何为不全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过于“模糊”,明显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因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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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4-4-3 来源:网络

日前,财政部发布第227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就中南财大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投诉事项予以公告处理结果。项目开标后有供应商进行了质疑,质疑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供应商获得电脑,语音终端、语音实验室教学软件等软硬件产品的厂家授权,以及所采购电脑产品的参数有指向性。这两项投诉都被驳回。

但是财政部发现项目评审中存在无法量化的情况,比如规定: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现场响应、技术服务、技术支持 以及本  项目的现场培训等承诺进行评审;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强得:2分,技术服务及培训完善、针对性不强得:1分,技术服务及培训存在缺陷、不完善的或未提供不得分。招标方还给出了“缺陷”“不合理”“不不具体”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方案中存在不合理、不全面、不具体等情况;

 “不合理”系指与国家或行业政策、规范等文件存在未完全响应等不合理情形;

“不全面”系指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的展开论述等不全面情形;

 “不具体”系指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要求做详细的论述或提出解决方案等不具体情形。即使有上述“定义”,评审因素依然是“抽象”的“模糊”的,仍无法以量化的方式界定何为缺陷,何为不全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过于“模糊”,明显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因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