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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意见: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重点检查

时间:2024-7-19 来源:网络

7月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


征求意见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政部检查的代理机构,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不再检查。(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由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下、2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下、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下、6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下、3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二)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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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意见: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重点检查

2024-7-19 来源:网络

7月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


征求意见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其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财政部检查的代理机构,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不再检查。(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由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一)上年度为50家以下、2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下、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下、6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下、3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二)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