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与发改委联合声明: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
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户网站进入专栏、发送邮件、信函邮寄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草案》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并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关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