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负面清单大汇总: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负面清单制度正式成为国家层面的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提出,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后逐渐扩展到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监管在内的多个方面,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2015年以来,国家层面发布了不少负面清单,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6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于2018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于2020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于2022年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截至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没有全国层面的负面清单出台,部分地方发布了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四类群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
记者将北京、天津、湖北、湖南、新疆等地方层面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作为依据梳理出一份负面行为清单,将按上述四类群体类别分期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推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负面行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