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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天了!财政部选定 6 地试点,专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乱象!

时间:2025-2-11 来源:网络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明确:

自2025年2月1日起,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

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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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天了!财政部选定 6 地试点,专治政府采购异常低价乱象!

2025-2-11 来源:网络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明确:

自2025年2月1日起,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

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