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投标保证金逾期不退,法院为何判股东公司一起还?
2024年,A公司为其建设项目公开招标,B公司缴纳了1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参与招投标,后B公司未中标,但A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多次索要未果后,B公司将A公司及其唯一股东C公司起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要求A公司退还1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公司均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A公司对利息不予认可,C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A公司的股东,和该起案件没有关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本案中,原告未中标,但被告A公司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返还期限返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催要后仍未返还,故其应当承担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计息期间及计算标准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A公司由被告C公司100%持股且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混同,被告C公司作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A公司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应对被告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C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十日内返还B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