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疑丨只要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非评审因素,供应商只要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是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原文: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