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20天自己定:招标投标法大修改了什么
10月,一份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投标圈里炸开了锅。
已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这次动的是最要命的几个字: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己定中标人,"最低价中标"正式退场。
换个说法,过去20年那套"谁报价最低、谁排第一"的铁规矩,要拆了。
三个改动,个个戳在痛点上
先说第一个。修订草案明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要在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注意是"自主",不是"按排名照抄"。以前评标委员会排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基本只能顺着第一名走,想挑第二名几乎不可能,得给出充分理由还要冒被质疑的风险。现在这个枷锁松了。
第二个,异常低价要澄清。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其他投标人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要让他说明理由,说不清楚,直接否决。这一条直接对准"低价抢标、中标后再靠变更签证往回捞"的老套路。以前是低价进了门,后面慢慢补,现在门槛就卡死在澄清这一关。
第三个,评标方法改成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一批,取消"排名"这个环节本身。
说实话,这三条是一根绳上的三个结。取消排序,是因为排序把招标人的定标权架空了;管异常低价,是因为单纯拼价格会劣币驱逐良币;换评标方法,是给前两条一个制度出口。
对投标人,到底是松绑还是收紧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招标人自主定标了,那还投个什么劲,是不是全靠关系了?
恰恰相反。综合评估法之下,技术分、商务分、业绩分都摆在明面上,招标人自主定标不等于随意定标,评标报告、打分记录、否决原因都要留痕公开。辽宁丹东的审计局最近在干的事就能说明风向:他们逐条比对新旧法条,编了一套《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两法"修订审计核查实操对照表》,梳理出二十多项高频风险点。审计从"事后查处"往"事前预警、事中纠偏"挪。
这意味着,招标人手里的定标权变大了,但背后盯着的眼睛也变多了。
对老老实实做标的公司,这次修订其实是好事。异常低价否决一落地,那些靠"先亏本进场、再想办法捞回来"的报价策略,风险陡增。你的报价要么有成本账能讲清楚,要么就等着被否。拼低价拼不过,那就拼方案、拼业绩、拼履约能力,这些恰恰是长期主义企业的强项。
再往深想一层。取消排序之后,评标报告的含金量其实更重了——招标人要自主定标,就得有充分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打分明细,都成了招标人下决定的底稿。投标人做标书时,不能只想着"报价压到最低排第一",得把技术方案、施工组织、业绩证明都做实,让评标委员会有得写、让招标人有得信。
两个最容易踩空的地方
一个是时间。20日自主定标的期限,是从收到评标报告那天起算。对招标人是个约束,别以为可以无限期拖着不定标。对投标人,意味着公示期、质疑期的节奏会跟着变,盯中标结果要更上心。
另一个是澄清。异常低价澄清不是走过场。投标文件里那些"为抢占市场战略性亏损"的话术,在书面澄清环节基本站不住。报价要经得起推敲,成本构成、取费依据、材料询价记录,都得能拿得出来。
招标投标法这轮修订,和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是同步推进的。两法一起改,说明上面要把招投标和政采这两条赛道上的灰色地带一起清干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修订,接下来就是细化落地的时间表。
你要是还没把最新修订草案通读一遍,建议这两天抽空过一遍。尤其是报价策略这一块,该算的成本账,早点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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